期刊文献+

短波快讯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企业不可乱"炒鱿鱼"国家劳动部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劳动部最近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有这几种人是不能裁减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部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提出的。按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出处 《山东劳动》 1995年第5期40-41,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