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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政府已明确,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据了解,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生育保险实际上成为一种"企业保险",而且沿袭至今。目前,这种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其弊病主要在于:一是难以使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分工和行业的不同,有的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60%以上,而有的企业则不足10%,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的畸轻畸重;二是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由于生育费用加大了使用女工的成本。
出处 《山东劳动》 1995年第10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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