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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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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复员、退役到企业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应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分配到企业后,军龄(含入伍前的工龄,下同)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定8级(指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下同),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10级,满八年不满十三年的定13级,满十三年不满十七年的定15级,满十七年以上的定17级。二、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包括志愿兵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但不含获集体二等功的),可在上述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工资。因工负伤提前退役、军龄不满三年的。
出处 《山东劳动》 1995年第10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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