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4年起,农业银行执行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办法由原先的利润留成改为税后利润按顺序分配。这一分配办法的改变,对微利或亏损的农业银行影响特大。农行的利润分配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财政与农行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农行内部之间的分配关系。 先说第一层分配关系。在改革前,国家财政核定农行上缴利润基数,结余作农行利润留成资金。如农行实现利润多,利润留成就多;如实现利润少,利润留成就少;如太少了,由财政给政策,从上年应付未付利息余额或当年呆帐准备金余额中解决。改革后,国家财政不再核定农行上缴基数,农行实现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第一,抵补已交纳的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无法列支的有关惩罚性和赞助性支出;第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三,上缴55%的所得税;第四,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再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佥;第五。
出处
《金融会计》
1995年第1期34-35,共2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