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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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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32)(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气象事业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研究以及气象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既是上级气象部门的下属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出处 《沙漠与绿洲气象》 1995年第3期53-56,共4页 Desert and Oasis Meteo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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