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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议公检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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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评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影响独立办案评议这种新的监督形式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宪法第2条、3条、27条、41条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法、检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只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能独立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工作。
出处 《楚天主人》 1995年第3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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