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涉及的问题,不是去适用既成法律,而是去制定相关的法律。从法理学意义上讲,“婚生子”或“拟制血亲”概念中不可能隐含任何关于“人工授精”方面的含义。因此,处理人工授精的案例,不应象学究那样迂腐地去追究所生育的小孩是“婚生子”或“拟制血亲”。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之子女,同正常生育的子女一样,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密切配合,同样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从胚胎的形成到婴儿呱呱落地,男方要付出其他“正常”男方同样多的艰辛。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5年第8期45-45,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