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死刑犯:无罪释放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94年12月。辽西大地,朔风狂吼,天寒地冻。 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审判委员会成员正襟危坐,心情沉重地听取承办人对案情的报告。 这是一起申诉再审死刑案件。 承办人声音宏亮,认真严肃地报告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原审被告人李秀武因抢劫、盗窃一案,于1988年8月13日经本院作出锦法(1988)刑一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秀武不服,提出上诉。省院于1988年11月15日作出(1988)
作者 刘兴国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5年第10期2-4,共3页 Law & Lif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