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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地方组织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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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几年的努力,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改,这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得到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各系统、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作者 赵欣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5年第11期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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