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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意见”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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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和使用频率最高的运行程序,是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审议之后的处置,如对监督对象采取质询、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乃至撤职或罢免等手段的,并不多见。这种"议而无决"的做法到底妥不妥?一些地方人大的同志几年来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审议既是经常的、大量的,但又一般不予处置,也就是说常常"议而无决"。
作者 彭岚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5年第11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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