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1993年10月,我公司在为某船厂组织一批钢材时,急缺一种角钢91吨。经人介绍,我们找到了据称有此种钢材的马鞍山某贸易公司葛经理,双方就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方式等诸项条款达成了协议。但我公司付款后,该公司仅交付了53吨货,其余虽经多次交涉,均无结果。我公司只得先请了律师与其协商,虽订了还款协议,但对方仍不遵守。我们又请法院发出支付令,对方又提出异议,使支付令没有生效。最后,我公司只有向法院起诉,经当地法院调解结案。
出处
《船舶物资与市场》
1995年第6期36-36,共1页
Marine Equipment/Materials & Mark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