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合作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怎样建立可以有三种主张:(1)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成立;(2)把够条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3)重新组建。 对第一种主张,即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成立,我认为基本上不可取。理由是(1)我国的合作金融应当既有合作银行又有信用合作社,不能以合作银行去取代城市信用合作社;(2)信用合作联社是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它的存在带有更多的行政色彩,把这样的管理机构改变为合作银行,不利于新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3)合作银行应是新兴的股份制的金融企业,在组建中应体现股份制的原则,即“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37-37,共1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