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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员个体户有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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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中组部有关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办法,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对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教育管理,大多数地区基本上是由党员原所在的党组织在负责。而实际上,党员原籍组织根本无法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5年第13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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