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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杨培青副局长在颁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和审查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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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国家医药局、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对上述四种商品广告的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并分别以局长令、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今天。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5年第11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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