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级人民法院及各级消费者协会在解决消费者争议中,遇到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普遍存在消费者举证难的情况,如消费者与销售者争议引起的服务质量纠纷,往往因时间和人为的原因无法举证;有的情况下,举证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标的物本身的价值,消费者和销售者都不愿进行质检;有的情况是,消费者虽持有发票,但销售者仍断然否认该产品系他售出,因为各商店都可能售出同种商品;有的情况是,在对某商品质量检验的问题上,消费者提出有质量问题,但是经营者否认的,如由消费者提交送检,高额的费用使消费者承受不起,造成消费者知难而退或是自认倒霉,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本文就举证责任的问题略加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