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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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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登记的范围 凡在1994年6月30日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5年第20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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