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低于30%。在我国近6亿社会劳动力中,乡村劳动力为4.4亿,占总劳动力的73%。这4.4亿乡村劳动力中,23%从事非农产业,77%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乡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估计在25%左右。我国城镇劳动力有1.6亿,占总劳动力的27%。其中,已经基本成为市场性劳动力的合同制职工与个体劳动者为0.35亿,占总数的22%;在非合同制职工中真正能够成为市场性劳动力的估计不足30%。因此,我国城镇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估计在40%左右。再次,我国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城、乡乡之间的户口封闭体制,使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条件远没有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