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常见居间人存在。如:介绍他人为走私犯携带、偷运毒品进入我国境;介绍他人为毒品犯运输毒品,介绍他人买卖毒品等。从居间活动的程度看,有的只是介绍双方认识,沟通双方的关系;有的不但沟通关系,还参与谈判条件;有的则传递双方的谈判条件,直到谈妥,才领双方见面交接或交易;有的还提供交接或交易的地点及工具(如衡器)。从居间人的动机看,绝大多数人出于贪财,极少数人出于“哥们”义气。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5年第3期47-49,共3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