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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原则新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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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1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究竟什么情况构成抵触,什么情况不算抵触,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课题。所谓抵触,指的是不相一致,或者说是互相矛盾。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这样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偏要反其道而行之。
作者 张世荣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5年第9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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