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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9月21日结束的山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据悉,出台有关评议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家。山西省的评议工作开展较早。实践证明,组织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途径。该条例是在认真总结评议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分五章,共32条,主要对评议工作应坚持的原则,评议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以及表彰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这一法规的制定和颁行。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5年第20期2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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