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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业管理中银行承担证券二级市场中介服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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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在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等规定之一的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就证券业务而言,商业银行最大的业务范围是: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换言之,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主要是:经批准从事债券(指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一级市场业务和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业务。
作者 田玉清
出处 《华北金融》 1995年第10期36-37,共2页 Hua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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