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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中与海关有关的两种措施——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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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采取“临时”与“边境”两种措施的程序 协议并未明文允许司法当局“依职权”主动采取暂时措施。协议强调了司法当局在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后,可以“依请求”而采取有关措施。所以,在“临时措施”一节中,主要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程序,以及司法当局采取与撤销有关措施的程序。当然,协议也没有否认当局有权主动采取临时措施。
作者 郑成思
机构地区 社科院法学所
出处 《中国海关》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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