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为加强对进口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维护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5年7月21日就烟草及制品进口专卖管理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凡进口烟草及其制品,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按照1994年4月18日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卷烟进出口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及经营。同时实行统一合同管理办法和签章制度,合同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缮制。
出处
《中国海关》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0期6-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