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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混肥和配方肥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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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市)农业局、各复混肥厂商: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防止伪劣肥料坑害农民,危害农业,1993年12月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明确规定:复混肥和配方肥必须经省级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检验合格并准予登记后,方可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根据我厅土肥站中心化验室检验结果,经我厅复混肥和配方肥产品评审小组审定,现第一批17个产品(13家厂商)批准正式登记,6个产品(5个厂家)临时登记(详见附件)。正式登记有效期3年,临时登记2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管理,未经登记和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已通过登记的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继续接受测试中心的不定期检测监督;若发现质量问题,则由农业厅撤销其登记使用证;由于质量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厂方负责。 附件:第一批发给复混肥。
机构地区 福建省农业厅
出处 《福建农业》 1995年第3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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