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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县级市、地级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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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2.
出处 《年鉴信息与研究》 1995年第3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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