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闫桂新同志《“请示”能“批转”吗?——兼与丁兆棠同志商榷》(《秘书》1994年11期)一文,很受启发。但对闫文中关于“请示”不能以“通知”作答和请求上级批转就应用“报告”的论断不能苟同。 1.“‘请示’只能与‘批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吗?不。 闫文在结尾时说;“无论从‘请示’文种的内涵上讲,还是从‘请示’公文的法定效力和办文程序上讲,‘请示’均不能要求以‘通知’形式‘批转’处理,‘请示’只能与‘批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出处
《秘书》
1995年第6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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