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38-39,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