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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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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处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38-39,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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