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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再认识

A Reappraisal of the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Utility Model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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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在这里,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的审查是采用初步审查方式。这一点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方式,即通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方能够授予专利权。
作者 王志刚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5年第3期41-45,共5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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