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第三条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5年第1期93-101,共9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