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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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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举报制度,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接待地址和举报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广泛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举报中心可以单设或与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合署办公。第三条举报中心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业务机构。
出处 《廉政瞭望》 1995年第6期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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