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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所得6万元应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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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监察》1995年第2期刊登的《杨某收受的6万元应如何定性和处理》的案例,从标题的提法上看,「收受」似乎属于受贿。笔者认为,此案应定为贪污罪。从法学理论上讲,某一行为的定性,要从犯罪的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来分析确定。在此,本文拟从贪污与受贿在构成要件的区别上,来具体分析认定为贪污的理由:
作者 蔡鸣
机构地区 开江县纪委
出处 《廉政瞭望》 1995年第9期33-33,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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