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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回避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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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避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对回避对象、阶段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西方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回避仅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审判员、陪审员和书记员。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阶段则广泛得多,它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适用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原则,对形成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回避制度是一大贡献。但由于立法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回避制度如何在这几个阶段贯彻执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致使司法实际中各行其事,这就难免出现任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同时,执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这一程序中劳改管理人员的回避法律没有提及,这无疑是一疏漏。因此,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共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作者 余贵忠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律系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2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 1[日]田口守一著 刘迪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 2"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重庆律师在线http://www.newcq.com/info/4561-1.htm
  • 3王加睿."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6,(5).
  • 4韩德明.讯问笔录制作刍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3(5):82-86. 被引量: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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