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将于1997年7月1日归还中国,距今正为时不远,同时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随着香港回归大陆日期临近,大陆与香港居民的往来将会越来越频繁,两地居民的通婚也将会逐渐增多。由于长期两地的社会经济制度之差异,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婚姻制度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由两地长期的隔绝也使两地居民对彼此适用的法律不甚了解,因此有必要对两地的婚姻家庭制度加以比较研究,这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结婚制度进行比较,笔者将从两地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必备要件、婚姻障碍和形式要件三方面比较论述,对如何借鉴香港地区结婚制度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略呈管见。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年第4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