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符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显然,不管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符合法定条件下的离婚已普遍被接受。所谓离婚法定条件。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年第Z1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