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只要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就一定有罪。因为,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既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当然难逃有罪之判处。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年第3期21-22,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