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捷迅速的解决债务纠纷的“略式诉讼”程序,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也为法院和当事人解决简单的债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督促程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有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 世界各国对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规定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如德国;二是规定适用于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代替物的给付,如日本;三是规定适用于金钱及有价证券的给付,我国民诉法采取的即是此立法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由此可见,在我国,能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范围是很小的。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规定。
出处
《政法学刊》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62-64,55,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