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谓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长期以来在中外刑法学论著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科学的定义,只是举例说明,而不作理论上的概括。通常的案例,都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能击中,本有可能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射击的情况。如(苏)契希克瓦节在《苏维埃刑法总则》中举例说:“例如,某人开枪射击,并未射中,虽有第二次射击的可能,但没有实行射击。”(见该书第347页,1955年版)杨春洗等编的《刑法总论》中说:“例如,在杀人犯罪中,犯罪人对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没有射中,不再开第二枪、第三枪……”(见该书第189页)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着分歧,在争论的过程中,刑法学者把这一问题引向深入,克服了例证的局限性,从理论的高度对传统的命题作了概括,从而使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含义趋于清晰、明朗。但是,由于各人的见解不同,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出处
《政法学刊》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