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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上海1300万消费者的利益——上海市对啤酒计量器具实施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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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成都市开展实施了啤酒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后,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生啤零售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根据《计量法》和《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关于加强生啤酒零售经营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上海市所有宾馆、酒家、饭店及经营生啤酒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在生啤酒零售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以“扎”作为计量单位,必须以“升”或“毫升”
作者 刘建国
出处 《中国计量》 1995年第1期33-33,32,共2页 China Met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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