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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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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财税字(199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
出处 《中国税务》 1995年第11期31-3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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