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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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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出处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1995年第4期32-32,共1页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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