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继中央决定和《教师法》之后,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这些政策和法律规定了教代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维护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出处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5年第3期78-81,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Nort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