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会计制度规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关于预收款方式应纳税金及附加的这部分内容如何核算,新会计制度未明确提及。笔者从1994年年报审计接触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金核算。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5年第11期35-3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