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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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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我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为便于管理,决定对执行检查公务时所持证件由我部制定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印制、发放、管理由地方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5年第9期17-1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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