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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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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汁处理规定如下: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5年第9期19-2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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