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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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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5年第9期20-2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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