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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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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便于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折合的会计处理,现对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规定如下: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折合:1.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5年第9期21-2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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