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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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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局最近对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作出新规定。主要内容有:1.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2.新办从事饲料生产、饲料加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乡镇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3.乡镇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负税在20%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最高负税不超过30%部分,免征所得税。4.乡镇企业饲料加工和销售收入,小水电站的电力销售收入,从事生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
出处 《中国农村科技》 1995年第2期8-8,共1页 China R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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