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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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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80年代以来,国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为五大卫生监督和急性传染病控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当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或特定行为内容的卫生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或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维持或部分维持卫生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或裁定时,卫生监督机构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5年第6期341-342,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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