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校办产业的进一发展,高校系所通过有偿社会服务获取的办学经费也相应多起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从这笔有偿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支付教职工因超额工作量而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既可用作超工作量酬金,也可用作平时工作的奖金,是教职工的合法收入。但如何将这笔奖酬金管理好,使用好,让它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的问题。
出处
《教育财会研究》
1995年第3期52-54,共3页
Studies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in Education